丁海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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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宫内窘迫孕妇剖宫产不及时娩出后婴儿缺氧死亡医疗纠纷案

发布者:丁海江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5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5-25

律师观点分析

声明:为本医疗律师事务所专业北京医疗律师亲办案件,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医疗纠纷案例简介:

原告在医方妇产科门诊B超等检查后,确诊妊娠怀孕,并在产科门诊建档产科门诊保健手册,按医方要求定期产前检查及孕期保健,孕妇孕检结果,门诊先后两次开具住院单住院生产,患方按医嘱也两次交费办理了住院手续,却两次都被病房以各种理由让其当即办理出院手续离院回家。孕40+5周,孕妇担心胎儿是否有事,直接到了产科病房要求赶快做胎心监护并立即住院,病房让进行胎心监测,告知母婴没问题,让去门诊做B超,直至近中午,孕妇才做上B超,显示羊水很少,遂立即回到产科病房,医方于12是20分许重新做胎心监护,告知孩子缺氧,胎儿宫内窘迫,心跳有骤停现象,要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13时25分,剖腹产下一子,口鼻、周身粘稠胎粪,羊水仅有10毫升,羊水Ⅲ度污染,脐带绕颈一周,无自主呼吸,1分钟阿普加评分为3分,5分钟5分,10分钟6分。气管插管气囊加压给氧下患儿被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抢救。但一直无有效的自主呼吸,无尿,病情已到终末期,各种药物已经不起作用,当日之子在医方去世。诊断: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肺出血,混合性酸中毒(失代偿),高乳酸血症,新生儿低血糖,凝血功能障碍,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心肌损伤,肝功损害,巨大儿,肺动脉高压?

综上,双方产生医疗争议,患方没有尸检,也不同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直接委托本所北京专业医疗律师丁律师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医疗专业律师办案过程:

本医疗律师事务所的经验丰富的医疗律师丁律师,看过病历等后,分析孕妇因“停经40周加5天,甲功异常34周,胎动异常1天,羊水少半天”入住被告医院,胎心监护图显示自12:26分起,开始重度的变异减速,考虑胎儿窘迫;12:40产前产时记录单显示胎心80-143次/分,遵医嘱行术前准备;13:25剖宫产剖出一男婴。综上,医方自胎心监护提示胎儿窘迫至胎儿娩出(BDI)历时59分,自决定剖宫产术至胎儿最终娩出时间(DDI)为45分钟。DDI是国际上评估产科质量和鉴定医疗纠纷的重要指标,本案因胎儿窘迫行宣产术,为I类剖宫产手术,指南中建议DDI<30min,虽未强制要求,但首作为三级综合医院,决定剖宫产手术时机及DDI的时间均有一定程度的延迟,与新生儿重度窒息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已经满孕40周,来院医方发现羊水减少、胎心率异常,医方没有及时终止妊娠,导致患儿终因患儿宫内窘迫时间过长,重度窒息,胎粪吸入,进而造成全身各主要脏器系统不可逆持续恶化的损害,最终死亡。

经多次开庭和医学、法学两方面的专业分析和充分的陈述,鉴定意见支持了丁律师的观点,认定医方在决定剖宫产手术时机及紧急剖宫产术DDI(决定手术至分娩的时间)的时间均有一定程度的延迟,与新生儿重度窒息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认定医方有责。医方对此不服,认为医方无责。

能当场看懂病历的丁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最终,医方提出调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同意了患方的大部分赔偿诉求,法院调解结案,现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丁海江,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能够当场看懂分析病历,才是真正懂医的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九年医院临床医生经历,十七年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1110120********45 医疗纠纷